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
浙理工教〔2014〕37号
随着我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我校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日益增多,校际间的交流活动也日渐频繁,为规范我校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校与国(境)内外高校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交流学生的选拔与学籍管理
第一条 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与我校交流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二条 内地高校校际交流项目由教务处公布交流学校相关材料,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制定选拔方案,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选拔;国(境)外高校校际交流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布交流学校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共同制定选拔方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选拔。
第三条 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须填写《浙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备案表》并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去交流学校学习者,应及时与学院联系,办理回校继续学习的手续。
第四条 学生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且自放弃之日起至毕业不得再申请其他交流项目。
第五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持学习成绩单按时回校办理继续学习手续,完成学业,期满未办理回校继续学习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无故延长交流时间或在交流期间转往国(境)内外其他学校学习。
二、交流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六条 交流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交流学习。属我校与交流学校共同确定培养方案的专业,则交流学生应按该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交流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参加与原就读专业不同的专业交流学习,如该专业与我校现有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校可为其办理转专业手续(短期交流除外);如该专业与我校现有专业无法对应,则按其原就读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和学分认定。
第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相似度达到70%及以上),可直接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学生所学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经其所在学院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相关课程,根据课程内容可认定为该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均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通识选修课。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理论教学16学时(可根据交流学校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学生在交流期间只参加课程学习而无考核成绩的课程不予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但可作为第二课堂学分认定。
第八条 学生可在结束交流学习回校报到时申请办理课程和学分认定手续,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交流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相关开课学院课程负责人提出课程和学分认定意见并经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同一交流项目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原则上需一次性办理完成。
第九条 学生经课程和学分认定后完成了我校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及论文以外课程的规定学分后,经学校同意,也可申请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设计及论文(要求同在校生),但必须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培养方案和交流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原则上按下列标准进行转换:
百分制按实际取得分数记载和计算学分绩点,等级制如与我校等级相同,则可直接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如与我校等级不同,可视具体情况计算学分绩点:
等级 |
转换成五级制 |
A+,A,A- |
优 |
B+,B,B- |
良 |
C+,C,C- |
中 |
D+,D,D- |
及格 |
第十一条 学生交流后认定的课程成绩需参加交流学年的综合测评,如课程认定时交流学年综合测评已结束,则参与下一学年的综合测评。
三、交流学生的安全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交流学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的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个人护照等相关证件,经常检查各类证件的有效期限,以确保在当地的合法居留权。
四、学生交流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校际交流学习期间,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的相关规定办理。在籍学生交流须向我校缴纳专业学费。如交流学生向交流学校全额缴纳学费的,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学费部分可免交,如交流学生免缴交流学校学费的,须按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向我校缴纳学分学费;如交流学生向交流学校缴纳部分学费的,按比例向我校缴纳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去国(境)外交流学生如为我校刚毕业学生,若需学校出具在校就读等相关证明,须按原专业标准向学校缴纳当学年专业学费,并与学校签订协议,承诺该证明只用于学生按校际交流协议享受优惠待遇,其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其他事项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交流期间原在本校的住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交流学校的住宿安排按协议或交流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交流期间除可享受的校际交流协议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其他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内地发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境)外发生的,由本人自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校际交流协议的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起施行,原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